1. 受益人指定方式:《保险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 多名受益人:第39条第二款指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雇主为员工购买保险,受益人仅能是员工本人或其近亲。
3. 变更受益人:第39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这强调了受益人变更的程序性要求。
4. 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5. 受益人丧失权利:第46条指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是对恶意行为的约束。
总结::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和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包括指定的方式、多人受益、变更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处理以及对恶意行为的惩罚等,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保险制度的公正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