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1. 案例一:李四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身亡。甲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为李四设立遗嘱。则李四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
2. 案例二:张三在乙公司任职期间因病去世。乙公司并未向其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为其设置遗嘱。此时,张三的妻子有权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
3. 案例三:王五在丙公司工作期间身亡。丙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为王五设立遗嘱。此时,王五的儿子有权成为第三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
4. 案例四:赵六在丁公司工作期间身亡。丁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为赵六设立遗嘱。此时,赵六的妻子和女儿有权成为第四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
5. 案例五:钱七在戊公司工作期间身亡。戊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为钱七设立遗嘱。此时,钱七的朋友有权成为第五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应当尊重先死者意愿;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嘱的,应依遗嘱内容进行。”因此,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顺序,李四的父母、妻子和儿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并且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张三的妻子在乙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年限足够计算为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她有权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并且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王五的儿子在丙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年限足够计算为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他有权成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因此,赵六的妻子和女儿有权作为第四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近亲属共同继承。”因此,钱七的朋友有权作为第五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
综上所述,李四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张三的妻子、王五的儿子、赵六的妻子和女儿以及钱七的朋友都是李四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分享李四的遗产。
总结:综上所述,李四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张三的妻子、王五的儿子、赵六的妻子和女儿以及钱七的朋友都是李四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利分享李四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