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定与变更**:根据《保险法》第39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均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1:受益顺位及份额《保险法》第41条规定,受益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法定继承若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有效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遵循《继承法》的规定。
3:自杀条款《保险法》第44条指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受益人权利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总结::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制度是保护保险关系中特定权益的重要机制。它涉及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顺位和份额设定、法定继承处理、特殊情形如自杀的保险责任以及受益权时效等方面,确保了保险金的有效分配,体现了保险保障的本质。同时,这也需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设立保险合同时充分理解并谨慎操作,以实现个人风险管理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