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规定贷款人的权益。其次,我们假设该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关于保险的条款,并且有专门的保险公司来处理此类问题。
1. 权利义务主体:《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方式履行债务。”这里的“债务人”是指贷款人,“债权人”则是指贷款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贷款人在第二年的保险责任归属,取决于贷款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
2. 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通过请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方式来获取保险金。同时,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确定方式,那么受益人就应为贷款人指定的人员。
3. 法律后果: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贷款人的权益,则可能会被视为侵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据此,即使贷款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也可能因为违反上述权利而受到法律制裁。
4. 投保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贷款人可能需要自己为保险提供保证,即贷款人必须为其所有的财产或负债购买适当的保险,这样才能够确保贷款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得到赔偿。
综上所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贷款人的权益,但是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贷款人在第二年的保险责任归属通常由贷款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决定。对于是否损害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具体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贷款人的权益,但是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贷款人在第二年的保险责任归属通常由贷款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决定。对于是否损害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具体看是否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