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种情况:直接指定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其近亲属订立遗嘱。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问题,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决定。”
二、第二种情况:通过赠与方式指定受益人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自愿赠与财产或者接受赠与财产权利的人为受赠人。”“受赠人应当自知道受赠事实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
三、第三种情况:通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指定受益人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没有第一款规定的顺序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代为管理的遗产,代管人享有对该遗产的所有权。”
四、第四种情况:通过诉讼程序指定受益人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遗嘱指定事项进行审查,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遗嘱指定事项无效的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五、第五种情况:通过仲裁程序指定受益人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遗嘱涉及遗产处理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仲裁解决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同一纠纷同时符合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条件的,依照申请仲裁的先决条件确定。”
总结: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遗嘱涉及遗产处理的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仲裁解决的,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同一纠纷同时符合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条件的,依照申请仲裁的先决条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