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对于保险的受益人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益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即有权享受保险给付。
首先,受益人是否为不相干人并不影响其享有的保险权益。这主要基于《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与其近亲属订立遗嘱。受益人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公民对自身财产的自主控制权和对自己遗产的管理权。
其次,《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健康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交纳首期保费之日起生效。”
第三,受益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领取保险金。这主要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受益人有权随时终止保险合同并领取保险金。这主要是基于《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开始生效之日视为合同终止时间。受益人依法自行终止人寿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并且办理相应手续。”因此,只要受益人有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行为,就可以终止保险合同并领取保险金。
最后,受益人并非必须与保险合同签订人或代理人有直接的关系。这主要是基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书可以由受托人转交给委托人。”因此,即使受益人与保险合同签订人或代理人有间接的关系,也无需担心其不能行使受益权。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保险的受益人并不限于保险合同签订人或代理人。同时,由于受益人享有保险合同赋予的权利,故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结: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保险的受益人并不限于保险合同签订人或代理人。同时,由于受益人享有保险合同赋予的权利,故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