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背景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内。
二、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可以载明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由被保险人的近亲属确定。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受益人为其指定的人,那么该保险合同就不载明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2.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遗产包括房屋、林木、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专利权、版权登记证书等财产。”因此,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财产即为遗产,可以作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3.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设立遗嘱,其死亡后的所得遗产应归其近亲属共同所有。只有当近亲属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或者其他特定的关系时,才能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未立遗嘱,其去世后其所得遗产也应当归属近亲属共同所有,可以作为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三、案例分析
例如,张三是一名资深高级律师,他在2010年购买了一份为期十年的人寿保险,他将自己的儿子小李视为受益人。小李在2019年去世,其父亲张四一直照顾着小李,他们有良好的抚养关系。然而,当时张四已经退休,无法继续照料小李。于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四支付了赔偿金。此时,由于小李已经去世,张四成为了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他有权接受这份赔偿金。尽管张四与小李并没有形成任何特殊的抚养关系,但他仍然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成为这笔赔偿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
总结:例如,张三是一名资深高级律师,他在2010年购买了一份为期十年的人寿保险,他将自己的儿子小李视为受益人。小李在2019年去世,其父亲张四一直照顾着小李,他们有良好的抚养关系。然而,当时张四已经退休,无法继续照料小李。于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四支付了赔偿金。此时,由于小李已经去世,张四成为了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他有权接受这份赔偿金。尽管张四与小李并没有形成任何特殊的抚养关系,但他仍然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成为这笔赔偿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