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险法》规定:
第七十一条 车辆损失保险的赔偿责任限额,由被保险机动车方自行确定。
二、《银行卡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银行卡支付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就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必备条款作出明确、准确、完整的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四、《民法典》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平等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不以任何一方的欺诈、胁迫等手段损害对方的利益。
五、综上,《汽车保险法》没有规定车主应将保险受益人为银行卡,而《银行卡支付结算办法》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卡支付结算活动必须采用《银行卡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格式。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车主无需将保险受益人为银行卡,也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财产管理。
总结::从法律规定看,车主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财产管理,无需将保险受益人为银行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车主可能更倾向于将保险受益人为银行卡,因为这样做可以方便地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且方便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