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康宁终身保险中,投保人享有支付保费、变更受益人、解除保险合同等权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身故,其法定继承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其保险合同权益。
二、被保险人权益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主体,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康宁终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如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有权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此外,被保险人还有权知悉保险合同内容、请求更正错误信息等。
三、受益人权益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康宁终身保险中,受益人于被保险人身故后,可依约领取保险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但须通知保险公司并经其同意(《民法典》第697条)。
四、保险金给付
《民法典》第68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在康宁终身保险中,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应向受益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若受益人不明或丧失受益权,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民法典》第1185条)。
五、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
若涉及康宁终身保险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467-4¾1条进行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对于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如迟延赔付、拒绝赔付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依据《民法典》第657、660条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总结::康宁终身保险涉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多元权益。各方应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与履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及时给付保险金,而各权益主体在遭遇权益受损时,亦有权依法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