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
1. 《保险法》第53条:“遗产中的个人保险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配偶。夫妻共同投保的家庭财产保险,除保险公司指定以外,应由保险公司的优先支付。”
2. 《保险法》第56条:“遗产中的个人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照顾到被保险人的权益。”
二、婚姻法
1. 第79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2. 第80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三、继承法
1. 第9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平均分配。”
2. 第103条:“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并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四、合同法
1. 《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
2. 第80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在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行使。”
五、民法典
1. 第815条:“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形成的债务,除非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第820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协议明确表示分别管理各自所有的财产,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知情,即使在财产上做了公正的分配,那么这个保险受益人也有权要求追加赔偿。因为在《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就是指作为保险标的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等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享着这些权利和利益,如果其中一方未得到相应的保障,那么其他一方就有权要求这部分保险赔偿。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