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资居民受益保险,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尽可能列举完整的法律依据原文。
一、政府出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应当分别编制,分别批准和执行。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国务院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固定收入性质的收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居民受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保险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保险法律制度,包括保险合同制度、保险产品制度、保险责任制度、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和保险责任补偿制度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完善。”
四、资金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政府出资居民受益保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政府出资居民受益保险制度,应当建立预算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总结:政府出资居民受益保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政府出资居民受益保险制度,应当建立预算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资金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