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法性:根据《保险法》第39条,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都可以成为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只要他们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保险事故时,其经济状况会受到影响。
2. 保险利益:受益人需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是确立受益权的基础。《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 明确指定:受益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且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如《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4. 受益人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确认。《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 权利转让:受益人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受益权转让给他人,但同样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得到确认。《保险法》第43条,受益人可以将与其受益权相应的保险金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或者被限制转让的除外。受益人转让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受益权。
总结::受益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确认。受益人亦可转让其权利,但需遵循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