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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诈骗受益人不知情?

用户:169****3596 石城县 2024-04-28 06:13 保险理赔 浏览量:2396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一、欺诈签订保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以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欺诈签订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欺诈的一种形式,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族疾病史等重要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三、利用合同条款进行规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赔偿责任;但约定的条件超过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公平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无效。”

四、通过虚假诉讼进行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伪造法院判决书等虚假证据,进行诈骗,可能触犯刑法。

五、设立虚假理赔项目进行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虚构保险合同内容、请求保险赔偿或者请求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并吊销经营许可证。”行为人设立虚假理赔项目,意图骗取保险金,构成诈骗。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虚构保险合同内容、请求保险赔偿或者请求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并吊销经营许可证。”行为人设立虚假理赔项目,意图骗取保险金,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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