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资格丧失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当保险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资格自然丧失,无法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此情形下,保险合同中应有对受益人死亡后保险金归属的约定或法定安排。
二、受益人指定变更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人。若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若未进行变更,将按照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处理。
三、受益顺位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此时,保险金将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受益人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益人可以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在生前明确表示放弃受益权的,该受益权消灭。但受益人死后,其放弃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五、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这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禁止受益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保险利益。
总结::保险受益人死亡后,其受益资格随之丧失。此时,保险金的归属取决于多种情况: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是否已重新指定受益人、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受益顺位安排、受益人是否在生前放弃受益权以及受益人是否存在故意致被保险人损害的行为。在无明确约定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