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权自主决定受益人的选择。这是个人财产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除非有法定理由(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决定)。
2. 明确性:《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受益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且不得变更,除非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这要求选择的受益人必须清晰明确,避免争议。
3. 生存证明:受益人需具备生存状态,如果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已死亡,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顺序确定新的受益人。
4. 法律效力:受益人的选择需要合法有效,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代为选择,但需确保受益人的利益。
5. 索赔权: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若受益人未满18周岁,其请求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民法典》第1167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总结::在选择保险受益人时,要遵循自愿、明确、合法的原则,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要注意受益人的生存状态和法定代理问题,确保保险索赔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