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与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二、受益权转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指出:“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在保险法中,受益人的权利通常包括领取保险金,但在某些情况下,受益人可将其权益转让给他人。
三、受益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在保险法中,如果未明确指定受益顺序,一般按份额平均分配,如《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四、受益人资格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了保险金的归属情况,如“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五、受益人与债权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保险法》第十八条亦强调保险合同独立性原则,即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破产、死亡等影响。因此,即使受益人成为债务人,其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也不受影响,但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全或执行。
总结::民法典和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规定主要涉及受益人指定与变更、受益权转让、受益顺序与份额、受益人资格丧失以及受益人与债权人关系等方面。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保险合同各方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中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