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规定如下:
1.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在新保险法中,受益人的选择权主要取决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约定,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保险合同内容和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协议。
2. 法律依据原文:《民法典》第138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一)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二)投保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记载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 (三)保险标的发生重大损失。”同时,《民法典》第1390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一)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二)投保人未支付保费; (三)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额后,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事故发生的。”这些法律规定了因以下情况导致的保险合同效力可予解除的情况:
3. 保险标的风险变化:如果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可能导致保险责任的扩大或减轻,此时受益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外,保险标的发生了重大损失,保险合同可能会因此而提前终止。
4. 受益人的变更是法定的:虽然理论上,受益人的变更可以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自由协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变更。例如,变更受益人的主体应当是自愿同意,并且与保险合同相对应的一方已书面通知另一方。
5.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如果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总结:起来,《民法典》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并没有过于严格的要求,而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和风险控制策略来设定保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这可能会涉及到受益人的选择和变更等问题。因此,保险合同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应该充分了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