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权与管理权
根据《民法典》第34条:“监护人在行使监护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意味着保险理赔金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其管理应由监护人负责。
二、最佳利益原则
《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在分配理赔金时,监护人需确保资金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必要开支。
三、专款专用
保险理赔金通常具有特定用途,如意外伤害或疾病治疗。根据《保险法》第23条:“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因此,理赔金应专款专用。
四、定期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报告,确保资金合理使用。若发现滥用,相关部门有权介入。
五、司法干预
如果监护人未能妥善管理理赔金,未成年人权益受损,可申请法院干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指定临时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总结::保险理赔金给予未成年受益人,其管理权限在于法定监护人。但监护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保资金用于其生活、教育和医疗等必要开支,并接受法律监督。如有不当行为,法院可介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