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 "个人或者组织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可以申请作为第一受益人。"
2.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以其有过错的份额承担责任."
3.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相对人有撤销权.撤销权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时,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以上内容都是《民法典》对于保险第一受益人的规定,包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设定,以及保险第一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总结:以上内容都是《民法典》对于保险第一受益人的规定,包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的设定,以及保险第一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