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选择权是其非常重要的权利之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申请提取保险金,但是保险人应当按期支付保险金。因此,如果投保人想指定受益人,他们需要先将此请求告知保险公司,并且明确指定受益人。
以下是具体分析:
1. 《保险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受益人。”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选择指定一个人或者多人作为受益人。
2. 《保险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后,丧失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即使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如果他们没有履行这一义务,那么这个指定的人就可能成为受益人。
3. 《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更改了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尽快通知投保人,并且确保这个变更不会对保险金的支付产生影响。
4. 《保险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应当交纳相应的手续费。”因此,如果投保人更改了受益人,那么他们在领取保险金时需要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5. 《保险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如果投保人更改了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必须保证这个变更不会对投保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如果投保人想指定受益人,他们需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约定,并且在提取保险金或领取保险金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他们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投保人想指定受益人,他们需要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约定,并且在提取保险金或领取保险金时遵守相关规定。否则,他们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