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更改权并非无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人寿保险合同或者健康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但变更只能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的受益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进行。
1. 受益人资格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期限。”因此,如果合同尚未到期,投保人可以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选择更改受益人。
2. 受益人名称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载明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等信息。”因此,只要合同尚未期满,投保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就可以更改受益人的名称。
3. 受益人份额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分配的权利。但是,保险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者生活费时,超出的部分按照约定比例由被保险人承担。”
4. 受益人放弃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其作为受益人的权利。”
5. 受益人指定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设受益人的,可以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为死亡或生存的除外。”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更改权是有限制的,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更改。同时,任何关于保险受益人更改的请求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并需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更改权是有限制的,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更改。同时,任何关于保险受益人更改的请求都应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并需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