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无论是公婆还是小姑子作为保险受益人,都是根据保险合同进行权利和义务分配。在《民法典》中,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也就是说,即使有意见分歧或者一方生病需要照顾等情况,双方都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小姑子”是否有权成为保险受益人的争议,主要涉及到监护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享有监护权,如果发生遗嘱或者其他法定监护方式变更,那么新的监护人通常由其代替行使监护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母亲不能担任监护人,因为只要母亲身体健康并且愿意履行监护职责,她仍然是合适的监护人。
再次,关于保险受益权的设立,如果是按照夫妻约定设立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不是,那么应该按照公平原则进行确定。至于理由,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防止因遗产分割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然后,关于诉讼管辖的问题,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应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履行地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地均可能成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后,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结合具体的保险条款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那么按照合同规定处理即可;如果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一般认为应当由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婆或小姑子作为保险受益人,并不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存在其他争议,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结:综上所述,公婆或小姑子作为保险受益人,并不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存在其他争议,可以尝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