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的确定
1. 《保险法》第16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未及时通知的,可能影响保险公司的损失赔偿或者给保险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害。”
2. 《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作为受益人,但是保险金必须先支付给受益人。”
3. 《保险法》第18条:“同一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个。”
二、受益人的确认
1. 《保险法》第19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死亡的,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为保险金。保险金可以用于遗产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支出。”
2. 《保险法》第20条:“保险金在支付后,保险合同终止,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有权继续赔付。”
三、受益人的变更
1. 《保险法》第21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受益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更改受益人。”
2. 《保险法》第22条:“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数额等,应当依照该约定执行。”
四、受益人的追偿权
1. 《保险法》第24条:“保险人对责任限额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法》第25条:“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在保险金不足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权优先获得保险金。
五、注意事项
1. 《保险法》第30条:“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交付被保险人,并且保险合同自保险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2. 《保险法》第31条:“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否则可能导致误解,从而产生纠纷。”
总结:2. 《保险法》第31条:“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解释,否则可能导致误解,从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