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第876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作为投保人的子女可以自主选择购买保险,不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干涉。
2. 无条件保障原则:根据《民法典》第93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
3. 公益性和公益保险性质:根据《民法典》第943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为公众提供服务而设立的保险单,不得作为受益人。”因此,子女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受益人,不能成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保险单的受益人。
4. 法律适用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因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护理费、康复费、误工费等,由侵权行为人承担;造成死亡的,除本款规定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抚恤金、残疾赔偿金。”因此,子女可以作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受益人。
5. 确认权和解释权: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记载受益人名称的,视为没有确定受益人。但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子女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名称有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进行确认和解释。
总结:5. 确认权和解释权: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记载受益人名称的,视为没有确定受益人。但保险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子女对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名称有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通过法院进行确认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