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基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时,个人依法缴费年限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累计年限合并计算。”
2.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确定。
3.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死亡年龄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个人或家庭
1.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这里只有生育保险在单位方支付)
2.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里只有工伤医疗在社保部门支付)
三、医疗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医疗机构自身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设置住院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员参加工伤保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原规定执行。”(这里的工伤保险属于补充性保险,需要国家进行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医药费在社会保险基金、个人或家庭、医疗机构以及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方面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实施方式和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
总结: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医药费在社会保险基金、个人或家庭、医疗机构以及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方面都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实施方式和内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