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化
《民法典》第128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原合同效力未受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127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即使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或身份信息发生变化,不影响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益。
三、合同有效,但需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28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并按时支付保险金或者赔偿请求权请求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给付保险金或者赔偿请求权。”
四、原合同仍可继续执行
《民法典》第1285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或者保险价值转让的条款无效,但合同不影响保险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只要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价值转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保险合同仍然可以继续执行。
五、保险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287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在变更后的合同中产生了重大误解,且该误解并未明显超过合理怀疑的范围,那么新的合同仍然具有约束力。
总结:,无论保险受益人的姓名或身份信息发生变化,只要他们没有进行过违法的行为,并且原保险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那么他们在变更后的合同中仍然享有保险权益。同时,他们也需要按照新的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