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保险受益人的数量必须为一个。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共有财产的继承问题适用遗产分割的原则,而非一人独占。
具体到保险受益人的设立问题,《民法典》第1269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近亲属代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作为保险受益人。”这里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能够代表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指定代理人则是指能够替代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这表明,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并不需要所有的近亲属都同意,而是要以被保险人的意思为准。
另外,《民法典》第126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为避免纠纷,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顺序是按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顺序来确定的,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
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并非必需以所有人同意为前提,而是以被保险人的意思为准,但如果有遗嘱,那么就会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进行设定。因此,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设定,不应该过于依赖于人们的意愿,而应该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受益人的设定并非必需以所有人同意为前提,而是以被保险人的意思为准,但如果有遗嘱,那么就会按照遗嘱的内容来进行设定。因此,对于保险受益人的设定,不应该过于依赖于人们的意愿,而应该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