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我的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不增加第一受益人的诉讼请求。在我们的案件中,被告作为共同财产的第一受益人,对于原告和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具有优先保障权。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拥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财产的每一方都有权利占有、使用和管理共有财产,并且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继承法》第18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以及他们在死亡前向他人所赠与的财产。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并确定了第一受益人,那么其他受益人就没有资格获得额外的遗产分配。
再次,《合同法》第63条规定,债权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债务人提供履行协助,但是该协助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共同财产的第一受益人为夫妻双方提供更多的金钱援助。
最后,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财产权利。这意味着,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妻子和丈夫都享有相同的财产权利,享受同等的财产收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观点是基于其对法律规定理解的错误,其认为共同财产的第一受益人应当为夫妻双方或者债权人提供额外的金钱援助,这是不符合《物权法》、《继承法》和《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的。因此,我们恳请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谢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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