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基础:《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这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设立受益人的法律依据,确立了受益人的请求权基础。
二、请求权内容:《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三、受益权转让:《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限制了受益权的任意转让,确保了保险的实质保障功能。
四、受益权变更:《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规定强调了被保险人在变更受益人时的同意权,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五、受益权行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明确了受益人行使请求权的时效期限。
总结::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设定受益人,受益人据此享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该权利受《保险法》多条款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的基础设定、内容确定、转让与变更限制以及行使时效等。然而,这些权利并非绝对,还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保险事故通知后的两年时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