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因此,投保人在设置保险受益人时,可自由选择包括配偶在内的任何人。
1:保险利益原则《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例如夫妻关系,故将配偶设为受益人是合法的。
2:权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除非明确约定,保险金可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受益人不是配偶,配偶也有权主张相应权益。
3:遗嘱指定若保险合同未明确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若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仍可能获得保险金。
4:变更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变更受益人,只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同意。因此,夫妻关系变化不影响投保人调整受益人的权利。
总结::在《民法典》框架下,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配偶作为保险受益人,这既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也尊重了保险利益原则。同时,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使未直接指定,配偶也可能享有保险金权益。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遵守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