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
1. 个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民法典》第8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适用本法第32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个人和自然人可以成为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 企业与自然人的关系: 《民法典》第794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也可以成为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责任
1. 定期生活支付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定期生活支付保险金应当根据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实际生存状况进行调整。
2.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25条的规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应当根据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死亡情况确定。
三、赔偿限额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按照约定逐年递增。
2. 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23条的规定,疾病长期护理保险金按照约定逐年递减。
四、等待期
1. 赔偿期限: 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 长期待遇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延长赔偿期限,那么应该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五、权利义务
1. 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服务、按时交付保险费等。
2.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约定,配合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接受保险公司的审查等。
总结:2.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约定,配合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接受保险公司的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