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第一受益人”。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我国《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该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书面约定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也可以书面约定受益人。”
二、保护权益
其次,“第一受益人”这一条款对于保障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那么受益人在遭受损失时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
三、保障公平
再者,“第一受益人”的设定有助于保障公平原则。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有权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但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引发保险理赔纠纷。通过明确指定“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四、确定权益归属
此外,“第一受益人”这一条款还能够确定保险权益的归属。当被保险人死亡或失踪后,保险金将直接支付给指定的“第一受益人”。
五、防止意外
最后,“第一受益人”这一条款还可以避免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例如,在火灾等灾难性事件中,只有持有保险合同的人才能享受到保险金的赔付。
综上所述,“第一受益人”这一条款对于保障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原则以及确定保险权益的归属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由于保险合同是基于自愿签订的,并且受到一定的格式约束,因此,“第一受益人”的设定也有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具体问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总结:综上所述,“第一受益人”这一条款对于保障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原则以及确定保险权益的归属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到,由于保险合同是基于自愿签订的,并且受到一定的格式约束,因此,“第一受益人”的设定也有可能存在一些限制,具体问题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