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权的丧失或变更
1. 丧失生命能力:当人身权利发生重大损失时,投保人的生命权利会丧失。
2. 失去健康能力:在医疗费用方面的责任保险下,如果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因疾病导致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则保险人有权要求支付保险金。
二、意外事件的剥夺
1.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可能导致投保人的身体受到损害。
2. 第三方责任:如行人、自行车驾驶者等无过错方撞到行人或者车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三、自杀行为
1.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订有自杀条款,若其违反此条款,并自杀身亡,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赔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自愿选择自杀条款,但因其自杀而造成死亡,保险人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四、改变生活方式
1.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指定具体的生活方式为保障范围,但在生活过程中发生了疾病或其他风险,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理赔标准。
2.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改变了生活方式,导致未达到保障条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支付保险金。
五、精神障碍造成的伤害
1.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指定特定的精神障碍作为保障范围,但在精神障碍的影响下发生了损害,保险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理赔标准。
2.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患有精神障碍,但未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质量,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支付保险金。
总结:2.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患有精神障碍,但未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质量,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