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型保险,尤其是养老金产品,通常不设有受益人。这是因为这类产品的设计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而非单方面保障某个特定的人或群体。
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的方式分期支付保险费,以期通过保险金给付或者提前给付等方式保障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质量”。
其次,《保险法》第39条明确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收益权归属由投保人决定”。这意味着,投保人有权决定是否将保险金或者其他受益份额分给他人。
再者,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投资型保险被用于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这部分资金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视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财产。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方有义务将赠与的财产转移给受赠方。”同样,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设计也应该遵守这一原则。
综上所述,投资型保险并不设立受益人,而是将其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之一。这种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不能成为单一的利益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投资型保险并不设立受益人,而是将其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之一。这种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不能成为单一的利益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