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权与控制权
1. 保障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为受益人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2. 控制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其保障和控制义务,可能会损害到受害人的权益。
二、财产保全与追偿权
3. 财产保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防止损失扩大或者减损,保险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财产保全。”如果保险人在没有得到受益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财产保全,可能会损害到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金给付方式
4. 给付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保险费。”
四、收益权纠纷解决途径
5. 纠纷解决途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产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调解;
(二)仲裁;
(三)诉讼。”
五、法律责任
6. 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未尽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6. 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未尽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