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赔偿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各自行为造成的损害确定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因此,如果财保纠纷中的受害方认为对方在保险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则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平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兼顾各方的利益,避免一方的利益过于占据优势,另一方的利益过失导致损害。如果财保纠纷中,受害方认为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则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合同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享有合同权利,另一方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违约而终止。因此,如果财保纠纷中的受损方认为对方违反了合同的义务,那么根据合同效力的原则,受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情势变更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视为发生了情势变更。因此,如果财保纠纷中的受损方认为对方的行为改变了情势,那么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受损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受害人行使诉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纠纷。受害人有权在发现损失事实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只要满足上述五个方面的条件,财保纠纷中的受损方都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判断责任的归属。在这个过程中,专业人士的建议和协助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