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保险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人身保险金和财产保险金可以由受益人指定。”
2. 《保险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在没有放弃请求权的情况下,不得行使已确定或将来可能获得的任何保险金给任何人或者机构。”(第76条第3款)
3. 《保险法》第83条规定:“受益人应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向保险人书面报告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如果受益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报告,则视为放弃对保险金的请求权。”
4. 《保险法》第91条第1款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第91条第1款)
5. 《保险法》第91条第2款规定:“对于依法收取保险费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仲裁。”(第91条第2款)
《民法典》对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受益人必须是投保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指定的人,其次,受益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80日内向保险人书面报告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否则视为放弃对保险金的请求权。此外,受益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依法收取保险费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仲裁。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旨在保障保险金的权益不受侵犯。
总结:《民法典》对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受益人必须是投保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指定的人,其次,受益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180日内向保险人书面报告保险标的受损情况,否则视为放弃对保险金的请求权。此外,受益人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依法收取保险费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仲裁。总的来说,《民法典》对保险金信托受益人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旨在保障保险金的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