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保险合同关系。只要车辆所有人同意并支付保费,即使非车主本人,也可以成为保险受益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险的保障功能,旨在为车辆及其使用者提供风险分散。
2. 受益人指定权:《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这意味着,无论车辆所有权如何,只要得到车主的许可,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保险受益人。
3. 责任险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并未限定受益人必须是车主。
4. 意外险和全险:对于商业险中的意外险或全险,如车主愿意,可将受益人设定为自己或其他人。这通常出于对自身或他人因车辆事故遭受损失时的经济补偿考虑。
5. 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在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付对象主要是受害者,而非车主。
总结::非车主作为保险受益人是合法的,主要基于保险合同关系、受益人指定权以及各类保险条款的规定。车主有权选择保险受益人,这有助于实现风险的有效转移和受害者的合理赔偿。同时,法律规定也保证了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应有的保险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