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受益人的指定
根据《民法典》第862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或者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向其他人指定受益人。”这是确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方式。具体来说,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文件上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口头或书面提出变更。
二、受益人在指定后可否请求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863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受益人:(1)受益人依法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益人由保险合同以外的人代替。”如果受益人确实因上述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受益人职责,那么其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
三、关于受益人的证明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879条的规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益人身份的文件应当是真实有效的。”这一规定表明,受益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者住所证明等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身份。
四、关于受益人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880条的规定,“受益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通知保险公司,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通知保险公司的,视为放弃受益权。”这一规定表明,受益人有权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
五、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义务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8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不影响受益人享受保险金。”因此,即使被保险人不承担指定受益人的义务,但是如果受益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或者未履行其他义务,那么其仍然有权享有保险金。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合同条款,并确保受益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利了解并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因为忽视或者疏忽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合同条款,并确保受益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被保险人也有权利了解并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因为忽视或者疏忽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