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这表明,被保险人作为合同的一方,有权自主决定或改变受益人。
2. 权利义务对等:《保险法》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被保险人在履行支付保费的义务后,有权选择或更改享受保险金的人,这是其合同权益的体现。
3.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受益人,以确保保险金的合理使用。
4. 变更程序合法性:变更受益人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确保变更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口头或其他非正式方式导致的纠纷。
5. 适应生活变化:生活中的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变化可能影响到受益人的设定,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这些变化调整受益人,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应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原则。
总结::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这是基于合同自主性、权利义务对等、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变更程序合法性和适应生活变化等法律原则,且需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确保变更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