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辆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设立。当车贷还清后,车辆的所有权归车主所有,因此保险受益人理应是车主本人。《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 保险合同变更:在贷款期间,银行可能是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以防贷款违约。然而,《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在车贷还清后,车主有权变更保险受益人为自己。
3. 合同终止:贷款偿还完毕意味着原借款合同结束,银行对车辆的抵押权随之解除。此时,如无新的约定,保险受益人应当回归到车主,遵循《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规定。
4. 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车贷合同中有关于还清贷款后保险受益人不变更的不公平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正。
5. 实际操作:实践中,车主需向保险公司提供贷款结清证明,申请将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自己。根据《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总结::车贷还清后,保险受益人理应变更为车主,这基于车辆所有权转移、保险合同的变更、原有合同的终止、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实际操作中的规定。车主需要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提供相关证明以完成受益人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