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我受益权: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选择自己作为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法的。这意味着保险金将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支付给投保人,即自己。
2. 灵活性:保险合同允许投保人根据需要变更受益人,包括将自己设为受益人。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符合《合同法》的基本精神。
3. 财产规划:在财产管理和遗产规划中,自保自益的保险策略有时被用作资产保护手段。根据《继承法》,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因此不会因债务问题受到影响,有利于个人财产的保护。
4. 法律责任:如果投保人同时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他有权了解并决定保险合同的条款,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 风险转移: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转移。投保人作为受益人,意味着当保险事件发生时,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实现了个人风险的有效转移。
总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投保人完全可以将自己设定为保险受益人,这既是权利也是合理的风险管理方式。但需注意,具体操作应遵循保险公司的规定,并确保所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