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单独指定受益人。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1. 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事故发生后去世,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他的遗产将会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所有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而这种方式显然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避免重复投保的风险:如果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并且有多个近亲属需要照顾,那么他们就需要通过共同参与保险的方式来分担风险。而如果他们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他们在处理保险理赔时就会遇到困难。
3. 保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如果被保险人去世,但是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就无法为他们的遗体提供必要的保障。这样就会导致保险制度不稳定,不利于社会稳定。
4. 减少保险费用: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来设计保险产品。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公司就不能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来进行设计,因此就没有必要支付额外的保险费用。
5. 提高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如果被保险人去世,但是他没有指定受益人,那么其他人就有可能得到这笔保险赔偿。这种情况下,保险市场可能会失去公平性,使得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指定受益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指定方式并不能完全避免重复投保的风险,也不能保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同时也会降低保险费用。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选择合适的指定方式。
总结: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指定受益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指定方式并不能完全避免重复投保的风险,也不能保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同时也会降低保险费用。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选择合适的指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