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其财产或生命安全是保险的对象。受益人则是从保险理赔中直接获得利益的人。《保险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应当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这表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确定需基于合同双方的意愿。
2. 保险利益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成为被保险人。而受益人的选择则不受此限制,但必须符合道德和法律规定,防止恶意保险欺诈。
3. 自愿原则:被保险人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除非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 权利义务对等:被保险人承担支付保费的义务,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的权利。受益人无须承担保费,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获得保险金。《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这一点。
5. 变更权: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总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确定基于合同自由、保险利益、自愿、权利义务对等和变更权等原则,需确保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保险法》对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