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保人意愿**: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投保人在购买防癌保险时有权指定受益人,这是对其个人财产权利的行使。除非另有约定,受益人由投保人自由选择,无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1:变更权《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投保人有权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但需注意,这种变更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必须真实、有效。
2:受益人资格受益人通常限于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法定继承人。非法定继承人成为受益人可能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或者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特别约定。
3:受益人权益保障《民法典》第1196条规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公司不得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死亡、失踪或者其他原因拒绝支付。这确保了受益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4:保险金支付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应直接支付给受益人,除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生前已通过公证等方式指定其他支付方式。《民法典》第119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结::防癌保险的受益人设定是投保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民法典》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变更、资格确认、权益保障和支付方式等都需遵循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