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死亡受益人的变更
1. 第一百四十三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选择将死亡受益人的选择权授予另一方。本条所称的选择权,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同意其指定受益人作为死亡受益人的意思表示。
2. 第一百四十一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得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要求解除死亡保险合同,并且不得请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3.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权选择新的死亡受益人。但是,由于人寿保险具有现金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保单有效期内申请更改死亡受益人,如果超过了保单的有效期,则不能进行更改。
二、财产保险死亡受益人的变更
1.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死亡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2.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那么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年金死亡受益人的变更
1. 第一百三十一条:企业在为员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中,员工死亡时,可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向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
2.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领取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保险合同解除与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1.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就已经明确约定了解除保险合同的具体条件,当这些条件满足时,保险合同即告解除。
2.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重新约定或修改了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上五个方面的变化,都是为了保障保险利益,保护保险权益。当保险人死亡时,无论受益人的选择权如何变化,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都有责任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因此,建议所有的受益人都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以及自己的义务,以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以上五个方面的变化,都是为了保障保险利益,保护保险权益。当保险人死亡时,无论受益人的选择权如何变化,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都有责任按照约定向受益人支付死亡赔偿金。因此,建议所有的受益人都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以及自己的义务,以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