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义与设立:根据《民法典》第928条,保险合同可以约定或者法定的受益人。特约受益人,即保险合同中被指定享受保险金的人,不同于法定受益人,其权利直接源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设立特约受益人需经投保人明确指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2. 权利与义务:特约受益人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民法典》第937条)。同时,他们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3. 变更与撤销:根据《民法典》第930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有权变更或撤销特约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后的受益权自保险公司收到通知时起生效。
4. 优先权与继承:若特约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未明确指定次级受益人的,保险金将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民法典》第1154条)。但若已指定次级受益人,则次级受益人有权优先获得保险金。
5. 禁止让与与抵债:根据《民法典》第936条,特约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总结::特约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权利由合同直接赋予,具有优先性和独立性。投保人有权变更或撤销,而受益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不因个人债务而受影响。然而,特约受益人的设定应明确,以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