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2. 自主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其保险利益有完全的自主权,包括选择和变更受益人。这种权利体现了个人对自身权益的直接控制。
3. 通知义务:变更受益人时,被保险人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其确认。这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知情权,以及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执行。
4. 法律效力:一旦保险人收到并确认了被保险人关于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新的受益人即刻生效,原受益人失去相应权益。这体现了法律对合同变更的严肃性和即时性。
5. 法律保护:如果发生争议,如其他方主张未接到变更通知或认为变更无效,法院将依据保险人记录的批注或批单作为判断依据,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总结::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中享有充分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权,但须遵循书面通知及保险人确认的程序。这一规定既尊重了被保险人的意愿自由,又通过法定程序确保了保险关系的稳定与清晰。如有纠纷,法律会依据明确的书面记录进行裁决,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