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时间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立遗嘱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有其他见证人的证词能够证明。”这意味着,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或多个具有资质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有其他见证人的证词能够证明遗嘱的存在,那么遗嘱就会被认定有效。
二、死亡证明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产的管理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定的人员代为管理。”
因此,在死亡证明无法确定死者的遗产管理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定的人员代为管理。
三、继承开始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就开始进行。
四、期限要求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一)遗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遗产中的房屋等不动产,除其他共有人外,未经继承人同意,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三)遗产中动产的区分不清或者难以确定的;(四)遗产中需要立即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的。”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管理人应当在三种情况下及时通知继承人:遗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产中的房屋等不动产,除其他共有人外,未经继承人同意,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遗产中动产的区分不清或者难以确定的;遗产中需要立即用于清偿债务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遗产分配顺序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遗产的分配,应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和互负债务情况进行分配。”这意味着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首先考虑遗产的性质和价值,然后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和互负债务情况来确定遗产的分配顺序。
综上所述,如果遗产的管理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法确定或者不承认遗嘱的存在,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定的人员代为管理。在遗产的管理过程中,遗产的分配顺序也应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和互负债务情况进行分配。在继承人无法确定或者不承认遗嘱的存在的情况下,遗产的分配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遗产的管理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无法确定或者不承认遗嘱的存在,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由被继承人的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指定的人员代为管理。在遗产的管理过程中,遗产的分配顺序也应根据继承人的意愿和互负债务情况进行分配。在继承人无法确定或者不承认遗嘱的存在的情况下,遗产的分配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