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设立与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受益人的指定在《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的变更与撤销
《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变更后,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三、受益权的行使
《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受益人权利保护
《保险法》第43条: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五、特殊情况下受益人的处理
《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总结::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规定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益,确保保险金的合理分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变更受益人,但在特定条件下,如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内自杀,受益人可能丧失受益权。保险人需在合同中明确告知这些条款,以维护双方权益。